国家医保局:新冠治疗药品首发报价实行集中受理、全国通行
 日期:2023-01-07   浏览:1794   来源:党务培训网  返回列表

国家医疗保障局为适应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,围绕“保健康、防重症”,支持新冠治疗药品多元供给,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,更好发挥政府作用,激发创新活力,维护公众利益,强化新冠治疗药品价格行为监督,促进新冠治疗药品公平可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,制定《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(试行)》并试行。指引从适用范围等十三个方面作出规定。

《指引》规定,自2023年1月1日起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(含附条件上市)的新冠治疗药品,适用本指引。本指引所称新冠治疗药品,是指直接针对新冠病毒发挥作用、具有阻断感染或病毒复制效果的药品,不包括缓解高热、咳嗽、疼痛等症状以及免疫调节、抗凝、生命支持等对症治疗的通用药品。新冠治疗药品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,由医药企业自主制定销售价格。医药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、诚实信用、质价相符的原则,综合考虑生产经营成本、市场供求状况、临床治疗价值等因素制定价格,努力改进生产经营降低成本,充分考虑销售规模对生产经营成本的分摊作用,动态调整价格,主动担当社会责任,使利润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。医保部门积极支持医药企业创新发展,鼓励医药企业研发生产新冠治疗药品,尊重医药企业自主制定的具体价格,深化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,依法不作政府定价、不作行政审批,重点为医药企业制定新冠治疗药品价格提供指引,整体提升新冠治疗药品挂网效率,通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,促使医药企业公开透明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。新冠治疗药品首次进入国内医药集中采购市场销售,实行首发报价集中受理、全国通行。

(央视新闻客户端 总台央视记者 张萍 怡哲)

来源:央视新闻客户端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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